用 户: 密 码: 注册用户
今天是:
021-62116500 62111009-8015
021-62117099 62118009-8015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
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B
Tel:+86 21 62116500 ext.80
21
8A,Wanzhong Mansion,1303, West Yan'an Road,
Shanghai Xincheng Law Firm
021-62116500 62111009
021-62117099 62118009
传真:021-62110177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
上海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

Tel:+86 21 62111009
Fax:+86 21 6211 0177
8A,WanzhongMansion,1303,
West Yan'an Road, Shanghai,China,200050
Shanghai Xincheng Law Firm
当前位置:首页 >> 涉外离婚 >> 涉外婚姻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两个外侨婚姻案件的处理问题的复函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8-4-21 17:07:01

 

1951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1951年8月16日法总发字第1637号呈暨9月11日法总发字第1781号函均悉。关于请示的两个外侨婚姻案件处理问题,经研究后,我院认为来呈所述的第二问题,以前既曾依我婚姻法准为结婚登记,现据双方自愿在区政府登记离婚,自无不可。至第一问题,因该两日侨均各另有配偶,依我婚姻法一般原则,在各该本人未与其原配偶正式办妥离婚手续前其结婚虽经矿方批准,亦不合法,但应注意被留用的日籍人员在目前的政治情况下是否可能与其留在本国内的原配偶洽办离婚?同时还要就我人民政府对于留用日侨的某些有关政策,作进一步的了解,处理才能妥善。希转知辽西省院除应向该两日侨服务的阜新矿了解具体情况外并就近与当地人民政府外事处妥为联系,再行研究。

附: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外侨婚姻案件如何处理的请示 法总发字第163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兹据辽西省人民法院报称:“阜新矿留用日籍人员,男女双方都已在本国结婚,各有配偶,男方与其配偶生有小孩,至今尚有通信关系;女方与其配偶无通信关系。该留用之两日侨感情融洽,自愿结婚已由矿方批准,所管区政府发给结婚证书。按该两日侨均有配偶,没有正式离婚手续即行结婚,是否合法?究应如何处理?另有男女双方均日侨,在我阜新矿工作,1950年5月由矿方介绍去阜新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今年生一小孩,男方怀疑女方有外遇,向区政府申请离婚,经调解同居。五月双方自愿在该区政府登记离婚。似此情况,应如何处理”,按此两问题,系属外侨婚姻案件,特转请予以指示。
1951年8月16日

 


(编辑:离婚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聘请】【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法律咨询 | 法律顾问 | 客服中心 | 会员注册 | 合作加盟 | 论坛 交友 | 博客 播客 | 各地分站 | 实用信息 | 电子杂志 | 网站律师 | 法律培训 | 支付中心

MSN & E-mail:xincheng@goodlawyer.cn lawyer@xinchenglawyer.com 联系信息:021-62116500 62111009 62117099 62118099 62111909-8015

离婚法律咨询 婚姻法律咨询 婚姻咨询 离婚咨询 上海婚姻法律咨询 上海离婚法律咨询 上海婚姻咨询 上海离婚咨询 夫妻财产分割咨询 子女抚养咨询

版权所有:金世永胜 法律支持:信诚律师 技术支持:金商网络 www.lihunlawyer.com 中国离婚律师网 总部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

上海总站 各地分站北京 广东 浙江 江苏 重庆 山东 天津 四川 湖南 河南 福建 广西 山西 江西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