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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情形
转自:法律服务网 时间:2008-4-2 16:54:02


  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适用于严重侵犯配偶一方的人格权和配偶身份权的侵权行为。因为,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就在于它发生在婚姻家庭领域,其侵权人与受害人曾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和共同的财产关系;侵权人的外遇行为受制于人的自然本能的控制能力和道德方面自我约束程度的影晌,其外遇行为的发生具有隐秘性的特点;加之,受害人举证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应追究有重大过错行为的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如长期通*的、姘居和重婚的过错方。对偶尔的通*行为,自动中止的,情节较轻的,不应列为精神损害赔偿之列。
  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限定在以下情形:虐待、遗弃、重婚、姘居和长期通*等过错行为造成无过错方身心受到损害,导致婚姻关系无法挽回地破裂而离婚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公平责任原则,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对他人的过错行为不承担责任。如果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可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这属“过失相抵”。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如果配偶互为侵权行为、互有损害的,可参照“过失相抵”原则,任何一方都无权提出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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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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