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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应考虑的因素 |
| 转自:法律服务网
时间:2008-4-2 16:53:40 |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确定该赔偿金的数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据此司法解释,关于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应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的程度、具体的侵权情节等因素。 第一,精神损害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羞辱等情绪障碍;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重病;精神抑郁、恍惚;不思饮食与睡眠,影响工作和生活;因此精神分裂或其它精神病;自杀未遂;是否有后遗症,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应由医学专家划分轻重程度,作出相应判断。 第二,加害人过错程度。可以作为考虑制裁加害人的指标。过错严重的,可能给受害人造成激忿、怨恨等情绪伤害,造成受害方精神利益损害大,为平复这种伤害,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也体现制裁的程度。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受害人较容易谅解和容忍,制裁也应较轻。 第三,具体的侵权情节。可以考虑加害人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等综合考虑其情节之轻重。如重婚与通*相比,重婚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恶劣,属情节恶劣。而通*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第四,其他情节。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的,无过错方对其婚姻具体生活投入较多,期待将来对方能够回报的,此时,过错方因外遇离婚,使得无过错方的长期对婚姻的“投资”损失,其未来预期收益期待破灭,离婚的痛苦加大,赔偿金数额相应要多些。反之,结婚年限短的,赔偿金相应可少些。 齐家鹏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离婚纠纷,刑事辩护。 联系方式:13818214641 021-62116500-8010 MSN:jarb1111@126.com QQ:33011805 Email:jarb1111@126.com 所在地址: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
(编辑:离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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