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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清偿债务?
转自:法律服务网 时间:2008-4-2 16:41:55


 
 

(一)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

2、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5、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

 

(二)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秦国勇律师,擅长公司法务、注册;国际投资贸易;纳税筹划;房地产法;劳动工伤;损害赔偿;破产清算;合同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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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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