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 户: 密 码: 注册用户
今天是:
021-62116500 62111009-8015
021-62117099 62118009-8015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
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B
Tel:+86 21 62116500 ext.80
21
8A,Wanzhong Mansion,1303, West Yan'an Road,
Shanghai Xincheng Law Firm
021-62116500 62111009
021-62117099 62118009
传真:021-62110177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
上海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

Tel:+86 21 62111009
Fax:+86 21 6211 0177
8A,WanzhongMansion,1303,
West Yan'an Road, Shanghai,China,200050
Shanghai Xincheng Law Firm
当前位置:首页 >> 离婚指南 >> 管辖法院 >> 正文

诉讼离婚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转自:中国律师社区 时间:2008-4-1 14:27:09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辩护律师,多年资深优秀检察官和上市公司法务,擅长刑事辩护和仲裁诉讼。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 021-62116500 62111009-8007 手机:13916263638 MSN:bianhu@hotmail.com bianhu@goodlawyer.cn www.bianhulawyer.com www.susong.com.cn


(编辑:离婚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聘请】【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法律咨询 | 法律顾问 | 客服中心 | 会员注册 | 合作加盟 | 论坛 交友 | 博客 播客 | 各地分站 | 实用信息 | 电子杂志 | 网站律师 | 法律培训 | 支付中心

MSN & E-mail:xincheng@goodlawyer.cn lawyer@xinchenglawyer.com 联系信息:021-62116500 62111009 62117099 62118099 62111909-8015

离婚法律咨询 婚姻法律咨询 婚姻咨询 离婚咨询 上海婚姻法律咨询 上海离婚法律咨询 上海婚姻咨询 上海离婚咨询 夫妻财产分割咨询 子女抚养咨询

版权所有:金世永胜 法律支持:信诚律师 技术支持:金商网络 www.lihunlawyer.com 中国离婚律师网 总部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

上海总站 各地分站北京 广东 浙江 江苏 重庆 山东 天津 四川 湖南 河南 福建 广西 山西 江西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