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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关于离婚诉讼管辖规定 |
| 转自:中国律师社区
时间:2008-4-1 13:44:57 |
1.国内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文淳光律师,民商法学硕士,资深、专业、负责,擅长涉外纠纷、公司法务、赔偿、合同、商标、房产、海商等。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B。手机:13774215866 QQ:416625042 电话:021-62111009转8012 MSN:minshangfa@msn.com
(编辑:离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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