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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判决不准离婚 是为以人为本理念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8-12-9 11:32:19


   玉林日报    记者 叶万松  张良(化名)英俊,苏云(化名)貌美,1995年年初两人经好心人介绍相识谈婚,相互了解后瓜熟蒂落,于同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小两口婚后生活甜蜜温馨,1998年7月大女儿小燕的出生见证了他们的爱情,2000年3月儿子小齐的相继出世,更显他们夫妻的恩爱。

    恩爱家庭起风云

    天有旦夕祸福,人有不测风云。就在儿子出生后不久,苏云给儿子哺乳时,吮出了血奶,经医院确诊,苏云的右乳房患了乳腺癌,就在儿子的哺乳期内的2000年5月,苏云被逼做了右乳切除手术。从此后,苏云再无法享受到爱情的幸福。在术后还没拆线的情况下,张良以经济困难为由停付医药费,苏云被逼出院,之后张良哄骗妻子回娘家疗养一段时间。就在这关键时刻,张良不仅不予体恤、照顾妻子,反而产生了离弃妻子的念头。

    张良带上儿子小齐与父母一起举家外出珠海,一去就是4个年头,就连春节都没回家过,视带病的妻子就好像是不存在似的,不闻不问,不理不睬。苏云得病后,带着女儿生活一下子陷入了艰难境地。苏云由正在玉林读书的小弟照顾着到玉林市求医问药,寻求继续治疗。等到她病情稍有好转,便在熟人介绍下,谋到了一份守公厕的临时工,平时苏云就吃住在公厕旁,并靠帮街坊理发度日,边工作边练气功治疗。苏云的困难得到附近好心街坊的支持,例如用不上的柴火就捡送给她煮饭。

    “离婚”二字好沉重

    2006年8月,张良为了与苏云离婚,才到玉林寻找到苏云,双方协商离婚不成,张良便于当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起诉。这是张良的第一次起诉离婚,经法官调解教育,张良坚持离婚请求,法官理所当然的判决不准离婚。待不准离婚判决满六个月后,张良接着于2007年5月15日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办案法官对张良进行了大量的说法教育后,张良仍是坚持要离婚,法官再次判决不准离婚。这次张良不服判决,向玉林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玉林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2008年8月15日,张良又第三次向法院提诉离婚。鉴于张良与苏云目前的夫妻状况,法官作了耐心的撮合工作之后,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调解建议张良给予苏云一定的困难帮助,但张良未予采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的规定,夫妻本应患难与共,要尽到相互扶养的法律义务。

    三次判决不准离婚

    在三次的离婚诉讼当中,原、被告均没提及在苏云患病前夫妻感情有什么不和,只是在被告苏云患了乳腺癌后,原告张良便弃之不理,这是明显的离弃行为,有悖于上述的法律规定。本案原、被告已分居多年,但也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法律规定的前提是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而本案原告张良因被告苏云患病后产生离弃念头而制造出来的分居,分居前双方均没说到夫妻感情不和,虽都是分居且分居已届满二年,但分居的前提本质不同,根本与上述《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不符。因此,法官第三次判决不准张良与苏云离婚。

    同一案件事实,法官的三次不准离婚判决,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其社会意义在于:有力地鞭挞了“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的背信弃义行为,有力地倡导了夫妻间要患难与共、坚贞不渝的优良传统,大大地弘扬了夫妻要互相扶养的法律意义。

 

 


(编辑:金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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